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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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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舉辦兒童權利公約講座

    【特訊】為了更好地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在澳門特區的實踐,由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主辦《兒童權利公約》講座於昨晚在該會禮堂舉行,由法務局條約處處長黃嬌真主講,三十多名會員及市民出席。
    講座由婦聯總會社會事務部部長鄧惠蓮主持,主講嘉賓黃嬌真說到今年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三十週年,這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其自一九九九年起在澳門適用。該公約把十八歲以下的人士界定為兒童,每一位兒童都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兒童權利公約》有四大指導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分別是:免受歧視權利、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生存及發展權利和參與權利。
    黃嬌真指出,澳門特區的《基本法》、《刑法典》及《民法典》等不同法律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兒童權利,例如《基本法》第38條第3款訂明未成年人受澳門特區的關懷和保護、兒童的姓名權在《民法典》當中也有體現,兒童的受教育權利在《基本法》第121條及《民法典》第1739條中也有明確規定,而且澳門特區提供的義務教育範圍比《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要求更廣。
    與此同時,她表示《兒童權利公約》賦予了兒童言論自由、思想宗教自由及結社集會自由等,但是這些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權力利和自由、不妨礙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道德等為限,否則可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聯合國的規定,每個締約方將在《兒童權利公約》生效的兩年後提交首次履約報告,其後每五年提交定期報告。澳門特區的履約報告將納入中國報告作為其中一部份,提交予聯合國。黃嬌真表示,現《兒童權利公約》和《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履約報告現正處於公眾咨詢期,歡迎廣大居民提出意見,更好地完善該公約在澳門特區的實施行。
    在互動環節中,與會者就兒童暑期工、兒童結社集會的歸責、兒童數據庫等提出問題,獲黃嬌真一一解答,現場氣氛活躍。
    鄧惠蓮在總結發言時說到,這是一次加深大眾對公約認識和瞭解的機會,同時也冀望該公約能在澳門得到更好的落實,並表示婦聯總會現正收集整理草議意見書,完成後將呈交予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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