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社屋四項例外情況特首可特許分配
羅司:門口太大會打尖
【特訊】立法會表決通過《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多名議員關注法案第31條4項例外情況,行政長官可例外許可房屋局透過相應的合同訂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將社屋分配予相關人士。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認為例外情況的「門口」不可以開得很大,因為會出現爬頭打尖的情況,對輪候者不公平。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2019年至今共有150多個例外情況的申請,考慮很多因素下,批了5個緊急個案。
立法會全體會議經過兩日細則性的討論,昨日表決通過《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多名議員關注法案第31條4項例外情況,行政長官可例外許可房屋局透過相應的合同訂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將社屋分配予相關人士。議員林玉鳳關注法案提出的4項例外情況是否已羅列所有情況,有否其他情況,並關注長者能否納入例外情況。議員區錦新認同,不可以把所有情況都羅列出來,故認為例外情況的「門口」應該開得大一些。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例外情況「門口」不可放很大,一定是細一點,因為這是例外情況,由於日後社屋是恆常性申請,每日都可以申請社屋,而例外情況是打尖,如果例外情況的「門口」開得很大,很多人可以「爬頭」,故他認為門應該收細。他指,當時小組會討論時已指明是法案列出這4個情況例外,當時指出可以有更多項例外情況,但一定要寫清楚例外情況的範圍,否則會出現有人容易得到社屋,對輪候者不公平的情況。
議員蘇嘉豪關注每年房屋局有多少例外情況的成功個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回應表示,2019年至今共有150多個申請,考慮很多因素下,批了5個緊急個案。議員區錦新關注法律公佈後為何要公佈後滿1年起生效。
羅立文回應指,今年特區政府換屆,《社屋法》亦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如果不是換屆,9個月或者可以考慮,但係新政府有很多事要做,多少少時間是合理。
另外,討論法案第36條「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而第37條「第25/2009號行政法規於本法律生效時終止生效」。議員李靜儀、區錦新、高天賜、黃顯輝等不理解政府做法,指法案討論過程中並無提出終止生效的處理方式,當中,黃顯輝指,終止處理是創設新的立法技術,別於《民法典》的處理。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解釋指,由於立法主體不同,認為終止的方式是較適合,並指終止生效不是新做法;雖然廢止與終止效力所產生的效果相同,但處理方式不同,法務局日後亦希望用此方式。若條文不獲通過,便會以默示廢止的方式處理,但在法律法規清理上不是最理想的做法,最理想是在法律明示處理方式。
議員與法務局代表就這兩條條文討論近四十分鐘,羅立文坦言逼政府同事也沒有意思,大家也是打工,立法權是立法會、政府是執行權,議員繼續問下去,法務局代表與議員只會有不同的看法。立法會決定休會十分鐘,讓法律顧問商討處理方式。復會後,羅立文表示,建議把兩條條文合成為一條條文,最後條文獲出席的30名議員同意通過,之後編委會調整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