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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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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25條立法是填補刑法典法律漏洞
 黃司:社會意見具啟發性
 
  【特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30)日表示,《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立法原意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整體利益及社會安寧,由於《刑法典》沒有相關條文,政府有責任填補法律漏洞,希望市民、媒體理解政府出發點。同時,他稱,社會意見對提升立法工作具啟發性,不論反對或支持的意見均是很好的參考,歡迎社會各界繼續反饋建議。
  黃少澤上午出席立法會小組會討論《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後接受記者訪問,他表示,政府在任何立法工作上不只聽取政府部門之間的意見,也有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動用了大量人力、資源進行公開諮詢,收集和分析意見,以及解釋立法條文內容。他稱,作為立法者,有好的、新的意見對工作的提升具啟發性。
  他續說,與其他國家地區一樣,無論過往還是回歸後的民防工作,主要應對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共四類突發事件。他指出,在大災大難前出現虛假訊息,對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整體利益有很大影響,政府有責任作出維護,然而《刑法典》中沒有相關條文作出規範,所以政府有責任填補法律漏洞。他強調,關於強化資訊傳播的立法內容,在公開諮詢中共收到95.64%意見是贊成相關條文的立法,希望市民、媒體理解法律草案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的立法出發點。
他補充,現時澳門考慮發佈虛假資訊的處罰與全世界不少國家地區相同,以行為犯進行處理是符合國際慣例。至於《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第23條關於傳媒特別義務的條文。黃少澤強調,此條文只針對民防架構內的成員,與傳媒不相關。對於強制撤離的內容可否設有豁免傳媒的條文,他指出,在大災大難面前,對於任何人也有風險,標準適用於所有人,媒體不怕危險境況是基於職業道德,值得讚揚,但從人的生命安全考量,希望每個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及安全。他解釋,強制撤離只是在非常危急情況下才實施,一般只進行勸籲,政府是不想實施強制撤離,因為需要動用公權力及武力,總而言之,對政府來說,居民生命安全高於一切。他亦強調,不願接受強制撤離的居民不涉及違令罪,此罪只針對參與民防架構的人員。
  被問及慶祝回歸的安保工作時,他表示,任何重大活動的安保工作責任都在澳門警方,慶祝回歸的安保工作在安全、穩定、祥和的基調下,一定會全面做好評估工作,任何不穩定因素也會考慮及面對的。他強調,到目前為止澳門是安全、穩定、祥和的。
  有關香港人來澳販毒一事,黃少澤表示,根據統計數字,數量雖增加不多,但始終是有增加趨勢,警方非常重視有關現象及發展趨勢,已和香港警方及海關一直保持密切溝通,彼此互通情報,共同全力預防及打擊有關犯罪活動。
  至於打擊偷渡犯罪方面的工作,黃少澤表示,在2015年的偷渡犯案數字有2,313宗,自2015年建立反偷渡聯防機制,並在加強與內地緊密合作下,打擊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至2018年偷渡犯罪數字下降至814宗,未來將繼續強化執法工作,多方面打擊偷渡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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