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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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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人故意引起社會更大恐慌才構成犯罪
民防法獲立會一般性通過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討論《民防綱要法》。多名議員關注法案提出在突發公共事件下散布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憂慮有關條文影響言論自由。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是針對出於個人故意引起社會更大的恐慌才構成犯罪,並且一定要完全符合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才會被入罪,處理部門亦會花長時間和多項措施去分清主觀和客觀是否符合罪名。對於有議員建議在法案引入機制,企業可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停工停產,他回應稱相關工作應屬勞工局範疇,但若社會有共識,亦會考慮在民防綱要法中加入有關內容。
    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以廿五票贊成、四票反對下,一般性通過《民防綱要法》法案。法案討論期間,爭論點主要在法案第廿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條文,多位議員對有可能「以言入罪」表達擔憂。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虛假消息會妨礙市民或遊客作出理性判斷,對公眾利益、個人安危,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構成危害的後果,甚至較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後果更嚴重。他稱,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是針對出於個人故意引起社會更大的恐慌才構成犯罪,過失是不存在犯罪的。同時,這條罪必須是主觀與客觀條件完全符合才可入罪,即客觀上有事實、主觀上故意達到目的,執法部門亦會花長時間和多項措施去分清主觀和客觀是否符合罪名。
    議員梁孫旭、李靜儀建議引入民防情況下停工停產機制。黃少澤表示,理解議員對打工仔的關心,但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認為勞動權益保障應由其他法律規範,不應放在《民防綱要法》內。他態度開放,若社會有共識,應在《民防綱要法》內增加相關條文,亦沒有問題。
    黃少澤表示,最初設計時,是允許志願者提前登記及臨時加入的,但考慮到臨時加入的志願者,未經過適當培訓,可能出現安全問題。再者,政府將為志願者購買保險,但曾諮詢經財司範疇意見,臨時志願者購買保險的操作非常困難,故法案最終建議志願者需提前登記、並經過培訓,方能在政府組織下參與民防救援及災後善後工作。
    黃少澤表示,法案只規範民防架構內成員,如澳廣視,在民防狀態下需服從指揮,發佈政府訊息,否則需承擔法律後果。而民防架構外的媒體,沒有寫入民防法內,是因《視聽廣播法》及《出版法》對傳媒報道已有相關規定,政府亦會鼓勵傳媒發佈民防消息,使更多公眾得悉。他並強調即使立法後,所有傳媒依然能報道新聞、評論及批評政府行為。
    有議員關注社會安全事件是否包括遊行示威,政府若可要求終止,將對遊行、集會權增加限制。黃少澤表示,社會安全事件主要是指爆炸、恐襲等情況;並非用作限制遊行,但若遊行出現騷亂、人踩人等人命傷亡事件,除警方介入外,亦可即時啟動民防機制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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