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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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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護公平

    上回I博士提及利益衝突容易誘發貪腐問題的出現。今天,菁菁向I博士詳細了解避免利益衝突的法律機制――「迴避制度」。
    菁菁:上次你談及法律有一套完善的「迴避制度」,可以解說一下內容嗎?
    I博士:當然可以。公務員在執行工作時除了要避免「利益衝突」,也要避免「角色衝突」。「迴避制度」的設立,是要求公務員不參與或處理令自己陷入角色衝突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確保行政當局以「公正無私原則」開展行政活動,既能為所有參與者提供保障,也能避免公務員處於瓜田李下的不利境況。
    菁菁:但關係也會有親疏之分,法律的規定有沒有不同?
    I博士: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有「必須迴避」、「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三種不同的迴避種類。先說說「必須迴避」的規定:當行政程序出現某些法定的情況,尤其當行政程序與公務員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妹夫、兄嫂等),以及任何與公務員在共同經濟下生活的人有關;或當程序涉及經濟利益或相類利益團體的成員,而公務員亦是團體的成員;又或程序的利害關係人或其配偶,正對公務員本人及配偶或直系血親提起司法訴訟,那麼該公務員便處於「必須迴避」的情況,不得參與相關的行政程序。
    菁菁:按你所說,屬於「必須迴避」的情況,似乎都是與公務員有較親密血緣關係、經濟上有緊密聯繫或關係極端到正在打官司的情況。
    I博士:是的,例如某公務員是部門公職開考典試委員會的委員,若發現其中一名投考人是丈夫的妹妺,由於彼此存在「二親等內旁系姻親」的關係,屬於法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該名公務員便不可繼續履行典試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了。
    菁菁:嗯,若公務員知悉自己屬於「必須迴避」情況,應該要怎樣處理? 
    I博士: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他須以書面方式向有權限的上級提出迴避的申請,否則會構成嚴重違紀,最高可處以撤職的紀律處分。
    菁菁:明白了,那麼剛才你提到的「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又是怎樣?
    I博士:「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在法律的規定和申請機制上,都跟「必須迴避」有所不同,就留待下次再跟你一一詳述吧。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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