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涉誹謗高天賜等罪名不成立
【特訊】新華澳報社長林昶涉在評論中誹謗葡僑委員會委員高天賜、姍桃絲、劉文度,合議庭裁定林昶的刑事罪名、民事責任不成立,亦無須支付訴訟費用。法官裁定有關新華澳報的文章未能證明被告影射攻擊三名輔助人。林昶受訪稱,文章中並非指責三名輔助人,認為他們的提告莫名其妙。
新華澳報社長林昶被控誹謗葡僑委員會委員高天賜、姍桃絲、劉文度的刑事案件,初級法院合議庭昨日宣判,裁定未能證明案中的重要起訴事實,被告林昶罪名不成立,同時駁回3名民事請求人的訴訟,對被告的強制措施即時消除,亦無須支付訴訟費用。
主審法官周艷平在宣判時指出,案件的關鍵在於被告的有關文章未獲證明存在公開詆譭侵犯3名輔助人的名譽、別人對其之觀感、個人信用及體面等。周艷平指,普通讀者透過理性判斷,即使文章中包括負面指責評價,亦不會直接認為社團的行為即為其負責人或成員的行為,裁定未能證明被告影射攻擊三名輔助人。
法官指出,新聞自由非沒有界限,作為新聞工作者,表達意見和作出評論時應客觀、小心求證、應以公眾利益和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為前提。林昶受訪時稱,認為澳門是有法治的,他的文章並沒有指名道姓,認為3人控告他誹謗是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