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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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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就修訂交通法公開諮詢提意見
    現行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自2007年10月生效至今已逾11年,加上近年本澳道路狀況的急劇變化,修法確實是有需要和急切性。
就是次公開諮詢,本會有以下具體意見:
    1 強烈要求國際駕照在澳駕駛須先登記核實證照
    針對目前國際駕照在澳駕駛存在的漏洞,本會要求當局將《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二款: “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向駕駛者提供本地安全駕駛資訊,確保本澳道路環境安全。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 “發證時駕駛人的常住地不在發證國境內,或發證後已將其常住地遷至另一領土。”締約地區可以不承認此駕照。故當局在修法前,已可明確要求所有國際駕照持有人須持相同地區的有效證件,其駕駛資格才獲承認,以杜絕近年外地居民經常以其周邊地區駕照在澳駕駛的漏洞。
    2 提高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衝紅燈或不讓行人等若干輕微違反的處罰幅度
    本會不反對加重醉駕、毒駕、衝紅燈、超速等罰則,因為這些行為對所有道路使用者都有嚴重威脅,特別是對累犯者及造成人命嚴重傷亡的意外,必須採取更嚴厲的處罰,而且本會認為單純加重罰金的阻嚇力並不足夠。
    根據現行法律,上述這些行為不少已可判監禁和停牌,但實際判決大多以緩刑或暫緩執行,最終只是罰款了事。因此本會認為,在增加處罰幅度的同時必須明確規定,累犯或造成嚴重傷亡的意外不得緩刑或暫緩停牌,因為即時判監的阻嚇力遠遠高於以罰金代刑。
    3 加強道路使用者規範
    本會支持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限制機動平衡車在公共道路通行;制訂機動輪椅通行規則及完善單車的通行規則;以及引入汽車停車熄匙的要求等的建議,本會認為,機動輪椅確實需要規範,並制訂速度限制,確保其在行人道行駛時其他行人的安全,但前期應與市政署溝通,確保全澳行人道都能配合無障礙通行。此外,單車的規管除要細化其通行規則外,更重要是應將單車作發牌管理,並對其行駛及停泊作出明確的規範,否則再多的細則都可能無法有效執法。停車熄匙的具體操作,應參考香港對特定公共及商用車輛作出一定豁免,以免政策執行時社會產生太大爭議。簡而言之,有關規範的執行,當局有必要主動與持份者多作溝通,制訂符合本地情況又可實際執行的具體規定。
    不過,本會不認同全面禁止重型車司機使用手機免提裝置的建議,因為在實際操作上,重型車司機不少都是職業司機,運作上確有通訊必要,當然這是駕駛不使用手提電話的理由,但若免提也不能用,會否導致免提都一樣罰、干脆用手機的更差狀況?
    更重要是,若不用手機,用對講機又如何?且在文本中當局亦列明鄰近地區都沒限制重型車司機使用免提,僅澳門有這項規定,到底當局有何科學數據支持這個建議?若有,將來司機改用對講機是否都禁止?還是應該清晰重型車司機無論電話或對講機僅可使用免提通話,不能影響駕駛安全更實際?
    此外,本會不反對禁止車輛前排使用影視設備,但現時新車很多都是通過屏幕操控車輛,要避免司機分神,單是規定不能使用影視設備在立法上並不完備。
    4 修訂有關酒精測試累犯及輕微違反轉為行政違法等建議
    4.1支持增加拒絕酒精測試罰則
    因為目前的實務操作,不接受酒精測試的“違令罪”罰則僅可科處禁止駕駛兩至六個月;如果被驗出“酒駕”累犯,血液酒精含量低於0.8克/公升,可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等於或超過0.8克/公升,可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而“醉駕”不用累犯,只要被驗出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高於1.2克/公升,已可科處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本會認為這個存在多年的漏洞本應盡早獨立修訂,而不應等待此次諮詢才提出。
    4.2同意明確暫緩理由範圍
    本會亦認同明確容許判處暫緩執行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處罰的“可接納的理由”涵蓋範圍,加強處罰的執行力。
    4.3對“扣分制”持開放態度
    本會對是否應引入“扣分制”持開放態度,因為社會雖對《道路交通法》的執法成效存在許多不滿,但關鍵不在於有否扣分制,而是整套法律系統,包括執法、罰則及法院的判決等都有需要作出檢視,確保整套法律制度能夠有效執行,使處罰具體執行和司法判決上有足夠的阻嚇力。
本澳雖沒有“扣分制”,但本會認為,目前針對多種輕微違反(包括無牌駕駛、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超速、不遵守停車義務、逆駛、不讓行人先行),違法者必須是自上次輕微違返轉為確定後,再次實施同一輕微違反方為累犯,本會認為將在兩年內再次實施《道路交通法》規定部分的輕微違反均視為“累犯”,這做法的阻嚇力絕不亞於“扣分制”。
    4.4應引強制駕駛態度再培訓
    本會認為,任何制度都有優缺點,其成效取決於具體執行和配套,例如不少地區的“扣分制”,扣滿分後必須上駕駛態度改善課程並合格才能復牌。如果本澳明列相關的課程和考核,即使不實行“扣分制”,只要屬“累犯”等就要強制接受“駕駛態度改善課程”才能駕駛,實已可收“扣分制”之效。
    故本會認為,討論焦點不是“扣分制”本身,是政府應設立何種配套,要求駕駛態度有問題的駕駛者,強制接受安全駕駛態度和防禦駕駛的意識的培訓。例如本澳車輛轉彎不打燈相當普遍,當局對這些執法力度亦十分弱,不少意外都是由多個駕駛者同時疏忽和沒有安全駕駛意識所造成的,而不打燈這些不良駕駛習慣往往是導致意外的最後一根導火線。若每個駕駛者都能夠正確打燈和注意安全,很多意外都可避免。這絕對不是增加電單車駕駛考試打八字難度,或單純增加罰則可以改善的!
    5 公共諮詢應按指引接受電郵及電話意見
    根據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附件5.5.5明確規定公眾諮詢:「除透過書面、電話、傳真及電郵等方式外,還應採用其他不同形式的諮詢方法,廣泛收集公眾意見。」但今次及之前保安範疇的公眾諮詢,都不能以電郵提供意見,只能填寫電子表格,甚至連字數也有限制,有關做法明顯違反有關公開指引。
                   *傳新澳門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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