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源頭單位勒令維修
【特訊】立法會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建議政府立法賦予處理滲漏水的行政部門權限,可向法院申請司法命令狀,進入滲漏水源頭的住宅單位,令衛生局以影響公眾健康為由,勒令滲漏水源頭單位維修。另外,希望政府調整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處理的金額上限,令滲漏水案件亦可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處理。
立法會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召開會議,簽署跟進政府協助解決滲漏水問題報告書,建議政府仿傚禁止提供非法住宿法律,立法賦予處理滲漏水的行政部門權限,可向法院申請司法命令狀,進入滲漏水源頭的住宅單位。
委員會主席施家倫表示,提出的建議並包括修改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法律,把滲漏水視為滋擾行為,令衛生局以影響公眾健康為由,勒令滲漏水源頭單位維修。
施家倫稱,現時政府計劃修改民事訴訟法典,把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適用範圍,調整至利益值不超過5萬元的案件,但滲漏水維修費用現時往往超過5萬元,希望政府加以考慮,令滲漏水案件亦可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處理。
施家倫指,現時房屋局接獲滲漏水個案轉交工務局測試需時1個月,測試完成撰寫報告又需時3個月,委員會並希望政府縮短各個環節的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