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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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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偽造 罪加一等

    菁菁在報章上看到「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想了解一般偽造文件罪與公務員所實施的偽造罪有何分別,遂向I博士請教。I博士一一向她解答。
    I博士:要了解兩者分別,先讓我解釋「偽造文件罪」的規定:根據《刑法典》第244條,偽造文件罪是指任何人意圖令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當中包括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之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或使法律上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或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以上兩項所指之文件,均構成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菁菁:嗯,那麼如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作出以上行為便會構成「公務員所實施的偽造罪」,對嗎?
    I博士:没錯!這就是《刑法典》第246條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另外,該條還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在法律賦予公信之文件中略去不提該文件擬證明或認證的事實,不遵守法定手續,將行為或文件加插於官方之函件登記冊、記錄或簿冊內,都屬觸犯「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最高可判處五年徒刑。
    菁菁:就好像早前廉署偵破的一宗勞工督察索賄案中的情況?
    I博士:是的,涉案督察在針對某公司的一次巡查行動中,發現該公司外地僱員涉嫌「過界」工作,以及公司東主没有按規定向外地僱員支付住宿津貼,遂向公司東主索賄以助解決公司的違規問題,但被公司東主拒絕。在索賄失敗後,為了隱瞞及平息事件,該名督察便主動在巡查報告中略去不提公司的違規事實,還隱藏了多份能顯示該公司存在違規事實的文件,該名督察的行為除觸犯受賄罪外,還涉嫌觸犯「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菁菁:公務員實施的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無論起刑點還是最高刑期均高於一般的偽造文件罪。公務員真要警惕自己,絕不能知法犯法!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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