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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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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公務員之瀆職罪

    廉政公署曾揭發某部門主管涉嫌利用職權,違法指示下屬不按正常工作程序執法,涉嫌觸犯《刑法典》的瀆職罪。為了解該犯罪的詳細法律規定,菁菁遂向「廉政園地」的I博士請教。
    菁菁:I博士,之前你解釋過公務員濫用自己職權或違反自己的職務義務,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便會觸犯濫用職權罪,那麼,公務員作出甚麼行為就會構成瀆職罪呢?
    I博士:按照《刑法典》的規定,瀆職罪是指公務員在初步偵查、審判程序、紀律程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程序內,非法予以促進或不促進、指揮、作出或不作出決定,又或作出行使其擔任的官職所產生的權力之行為。
    菁菁:按你所說,是否只有參與法例所指程序的公務員才會觸犯該犯罪? 
    I博士:是的,構成瀆職罪的公務員一般是在具有刑事偵查和審理權限的部門工作的人員,如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及司法官,又或部門的紀律程序的預審員、執行行政處罰程序的公職人員等。
    菁菁:法例所指的「非法促進和非法不促進」又是甚麼意思呢?
    I博士:所謂非法促進,是指非法地推動某程序的進行,而非法不促進,是指有關公務人員的不作為行為,即依照法律的規定,其有義務去促進該程序進行而不為之。例如,紀律程序的預審員,不想讓嫌疑人受到紀律處分,故意不採取某些有利於查明違紀事實的調查措施,並以證據不足建議歸檔,那麼該名預審員便已構成瀆職罪。
    菁菁:我明白了。觸犯瀆職罪會有甚麼後果?
    I博士:按照《刑法典》的規定,瀆職罪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
    菁菁:嗯,公務員真的要知法守法。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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