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報誹謗罪不成立但被判賠償五萬
【特訊】初級法院昨日宣判保利達洋行控告《訊報》誹謗案,該報總編緝李江和社長周仲屏罪名不成立,但因違反民法典規定,須向保利達民事賠償合共五萬元。李江聞判後表示「荒謬」,並稱自己會上訴,若上訴無果,以後都不會再寫評論,認為新聞自由得不到保障。
昨午初級法院宣判保利達洋行控告《訊報》誹謗案,合議庭主席周艷平表示,在追究相關行為人刑事責任時,一方面要求認定行為人的言論並非真實的,同時要求認定行為人具備「直接惡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述並非事實,或與事實不符,卻仍然採用明示或暗示或推測等方式歸責於他人。而李江的評論文章影響了保利達洋行形象,但嚴重程度未至於構成誹謗,亦看不到有犯罪故意,故裁定兩被告刑事罪名不成立。
周艷平表示,民事法律保障以「善意原則」為基礎,需證明行為人違反了「善意原則」而造成對他人的傷害。而李江的文章對保利達洋行使用眾多負面字眼,例如「霸王條款」、「陷阱」、「涉嫌商業詐騙」、「涉嫌犯罪」等等,甚至出現了「樓層由二十五層增加到五十層」等脫離事實的表述,而相關表述並沒有求證,沒有遵守求真義務,以及違反民法典的善意原則,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裁定李江、周仲屏、《訊報》需以連帶責任賠償保利達洋行五萬元。
周艷平又指出,「新聞自由」並不等同「言論自由」,新聞報道尚須遵守相關專業準則,至少應做到︰一、確保消息來源;二、應在合理範圍內對消息來源予以查證並平衡報導;三、須衡量消息來源之可靠性與公共利益之關連性;四、不得單憑已揭露的事情,輕率推測其他相關而未經揭露的事實。
李江聞判後表示「荒謬」,並稱自己一定會上訴,若上訴無果,以後都不會再寫評論,認為新聞自由得不到保障。
另外,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聲明表示尊重初級法院的裁決,但對《訊報》需付民事賠償,深表遺憾,並非常擔心事件中,財團向媒體及所登載文章作者以誹謗為由大興訴訟,對維護澳門社會多元言論、自由討論等普世價值,已產生的負面效果和影響;法律訴訟涉的龐大費用,亦為媒體和個別人士,特別缺乏財力者,帶來沉重且不必要的困擾和壓力。
該會又關注到近年澳門的傳媒生態和言論自由等方面持續惡化。然而,監督社會是新聞工作者理所當然的天職,對社會事件提出質詢和批評是作為第四權的傳媒應有責任。該會相信只有堅持獨立發聲,才是阻止新聞以及言論環境惡化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