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設為主頁收藏本頁
社交網站:
當前報章2018年12月01日
今日導讀
本報新聞
字體: 放大 還原 縮小
完善刑事制度法人刑事責任及有統一標準
修訂刑法典公開諮詢一月

    【特訊】法務局從今(一)日起對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開諮詢,當局表示,修法是希望完善本澳刑事制度中法人的刑事責任,以及使單行法律在規範法人負刑事責任時有統一立法標準。  
    昨午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副局長鍾頴儀、法律草擬廳廳長馮炳傑及法制研究處法律專家李明道出席新聞發佈會,講解及回應關於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公開諮詢事宜。
    劉德學表示,現行《刑法典》將自然人負刑事責任視為一般原則,法人僅在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方負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該法典總則或分則,均沒有就法人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指導性或一般性的規定。目前除《刑法典》分則中的個別罪名可由法人承擔刑事責任外,大部分規定在單行法之中,這種立法模式致使出現種種不協調及不一致的現象。
    法務局表示,透過是次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擬達到三個目標,包括「完善澳門刑事制度中法人的刑事責任」、「使澳門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和完善」及「使單行法在規範法人負刑事責任時有統一的立法標準」。而為了達到上述目標,是次修法建議遵從以下三方面進行修訂,包括「在《刑法典》總則中明確法人為犯罪主體,並訂定有關法人犯罪的總則性規定」、「界定法人犯罪的罪名範圍」及「調整現行各單行法中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
    發佈會上,有傳媒關注法人與個人之間的刑事責任問題。對此,參照現行各單行法的規定,絕大部分單行法都規定當法人須就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且如果個人本身行為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則法人的責任並不會排除有關行為人的個人責任,因此,是次修法亦建議遵循此方向來在《刑法典》中引入有關規定。
    草案建議在 《刑法典》中明確法人亦可作為犯罪主體,須負刑事責任,主刑包括罰金和被法院命令解散,罰金以法人財產支付,財產不足則以成員的財產按連帶責任支付。鍾穎儀表示,對《刑法典》總則的修訂並不影響分則的罪狀,預計亦不會對刑法典其他規定有大幅修改。法務局法律人員李明道相信修法後更能清晰界定法人與牽涉的自然人各自的刑事責任,而牽連責任就須按實際情況而定。
    現時公開諮詢文件《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經已備妥,市民可以到法務局、政府資訊服務中心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同時,諮詢文件電子版亦已上載至法務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及澳門法律網網頁。諮詢期由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將設兩場公眾諮詢會。意見及建議可以親臨遞交或郵寄到法務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亦可透過法務局網站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有關「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專題欄目」、電郵或圖文傳真發表。
昔日新聞
今日推薦
友情鏈接
聯繫我們
Email:sengpou@macau.ctm.net
sengpou888@gmail.com
電話:編輯部 28574294  廣告部 28938387 
 
圖文傳真:28388192 28316404
 
地址:澳門 蓬萊新巷 9號 地下二樓

本報逢週六休假、週日無報 (如遇特殊情況則另行公佈)

如遇颱風,晚上至凌晨時份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將停刋一天

特別假期為:1月1日   春節初一、二、三    5月1日   10月2日。
(
 是日休假翌日無報。)

星報首頁 | 昔日新聞 | 各項專版 | 廣告業務 | 報社簡介 | 澳門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