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須年滿25歲轉售期為六年房局可先購
經屋分配改回計分排序
【特訊】政府公佈修改經屋法草案,建議將經屋分配制度由現行的分組排序改為過往的計分排序,經屋申請人擬改為須年滿廿五歲,經屋轉售改為必須上樓滿六年,並須獲得房屋局預先批准,未造契前一年内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天,將被罰款,甚至解除買賣合同。法案大部分不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揀樓、未做契或已做契的經屋單位。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將經屋分配制度由現行的分組排序改為過往的計分排序,明確若揀樓前,家團成員人數出現變動,需重新計分。法案建議更改經屋轉售限制,現行需十六年才可轉售,法案建議改為必須上樓滿六年,並須獲得房屋局預先批准,若房屋局不行使優先購回權,也須售予符合申請經屋資格的買家。售價按公式計算,公式參數主要是通脹和折舊率。
法案建議單位在未造契前,若住戶一年内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天,將被處分相當於單位售價一至三成的罰款,若不在指定期限內恢復自住,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經屋法法案,大部分不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揀樓、未做契或已做契的經屋單位。
但法案同時設立過渡規定,例如未做契的單位規定每曆年須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在法律生效後若違反規定,仍會被處分。另外,法案建議因繼承擁有物業但資產總額不超過上限,可給予例外處理的規定,適用於新法例生效前已開展的申請。
法案並建議申請經屋的家團代表年齡,由現行的年滿18歲改為年滿廿五歲,在澳居住滿七年的永久居民,申請人及家團成員必須在申請經屋期屆滿前十二個月在澳居住至少一百八十三天。
法案又建議修改不得在澳擁有物業的規定,由現行的提交申請日前五年延長至 十年,以及在揀樓前不可擁有物業。以及建議放寬曾入住經濟房屋滿十年或受惠於四厘利息補貼制度滿十年的非業權人家團成員的申請資格,如因結婚且配偶為澳門居民,可申請經濟房屋。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新增海域管理廳,並下設海洋技術處,專責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評估用海項目對海域管理與規劃的影響,以及開展海域使用情況的監測、統計、評估工作等等。
另外,將海事博物館由廳級調整為處級從屬機構,並相應撤銷其轄下的博物技術處;撤銷政府船塢轄下的規劃及推廣處;撤銷海事及水務局五個科級單位;同時,調整現有的海事活動廳及港口管理廳的職權。經調整後,海事及水務局維持八個廳級及十六個處級單位的組織架構,數量不變,但建議增加一名副局長,以協助局長領導、統籌及計劃全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