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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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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房供受重建租住置換房供無法回遷購買
都更兩房制度諮詢一月

    【特訊】政策研究室公佈《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於8月22日至9月20日展開諮詢工作。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劉本立介紹優先制定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暫住房供受重建業權人士租住、置換房供無法回遷的業權人士購買、置換房制度的特別規定制度。暫住房及置換房均參照私人樓宇的設計及裝修標準,租金將參照市場上同等級樓宇的價格訂定。廉政公署行政申訴局局長林智龍稱,暫住房及置換房會在政府擁有土地儲備的基礎上興建,初步計劃就海一居P地段展開工作,不會佔用已規劃好的用地。
    政策研究室昨日召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新聞發佈會,由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海恩主持,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劉本立、廉政公署行政申訴局局長林智龍、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趙淵出席發佈會。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近日草擬《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並於8月22日至9月20日期間展開諮詢工作。劉本立分別介紹文本背景及具體內容,包括優先制定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暫住房供受重建業權人租住、置換房供無法回遷的業權人購買、置換房制度的特別規定。
    優先制定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是對於受都市更新拆遷影響,但無法回遷的情況,建議由政府出資興建部分置換房供業權人選擇購買。因公益而被徵用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業權人及受批地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亦可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購買置換房。
    同時,受重建或拆遷影響的業權人的補償或安置措施,將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規範,暫住房和置換房僅是在房屋租售市場之外,為業權人提供多一種選擇,政府興建的暫住房和置換房屬補充性質,當具備房源時,供合資格的業權人選擇租住或購買。
    暫住房供受重建業權人士租住內容包括,對受都市更新影響的業權人在樓宇重建期間,可用臨時安置津貼在市場上尋找房屋租住,當有房源提供時,也可申請租住暫住房。暫住房及置換房將參照私人樓宇的設計及裝修標準,租金將參照市場上同等級樓宇的價格訂定。暫住房由公共實體管理,並根據租務法律制度簽訂租賃合約。
    置換房供無法回遷的業權人購買內容包括,對於受都市更新樓宇重建影響的業權人,可考慮提供現金或「樓換樓」方式作為補償。選擇「樓換樓」的業權人,待樓宇重建後便可回遷。但不排除原來的舊樓拆除後,土地用作興建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出現無法在原地興建樓宇回遷的情況。對於無法回遷,原則上是給予基於原物業價值計算的補償,由業權人用補償款在市場上選擇購買合適的物業。
    林智龍指出,海一居小業主購買置換房和一般因受拆遷影響購買的情況有很大分別,受拆遷影響的業權人會取得按市價的一定補償,若置換房充足,可購買置換房;海一居樓花購買者沒有收過政府補償,置換房適用海一居個案,是政府基於善意原則和改善生活質素的原因出發,以現時或未來市價向海一居小業主出售置換房,不少個案未必有能力負擔,因此政府朝著按原先合約價為基準出售置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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