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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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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學社冀為受資助社團公開帳目踏出重要一步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今日正式生效,取代已沿用25年的第54/GM/97號批示(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儘管歷來公共資助支撐了民間不少社會服務、活動和項目的發展,但無可否認公眾要求改革資助制度的訴求亦相當強烈,冀推行新法規能有助加強社會監察,為落實受資助社團公開帳目踏出重要一步。
     「加強監管自治基金,重點改革和完善澳門基金會及其他自治基金的管理、資助審批和公開制度」,屬現屆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的政治承諾與施政目標。
     如同上述1997年批示開宗明義,公共資助旨在實現民間社會的計劃、鼓勵民間社會創立事業的能力和公民參與,但由於回歸後經濟急劇發展造就庫房水浸,舊制度的設計原意無法跟上步伐,實踐過程和執行成效也不理想,衍生長年為社會詬病「洗腳唔抹腳」的亂象,大量社團過度依賴公共資助,甚至扭曲到基於申領資助而成立社團,引發親疏有別、浪費公帑、利益輸送的批評;新法規表明了符合效益、集中資助、適度資助、擇優資助、公開透明五項基本原則,當中新增「資訊平台」的規範,由資助實體透過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負責的公共網頁平台公布若干資料,冀有關規範將為公共資助高度透明化提供有力基礎。
     我們在過去逾10年來一再重申,現行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早有規定,特首須訂定一個金額,當社團收取的公共津貼或資助超出金額,須每年將帳目於其通過後翌月公布,但回歸後政府一直未有執行規定,變相掩護收取大額資助的社團迴避法定責任。
     新法規除了沿用舊制度規定資助實體須每季公布基本資助資料,包括受資助者過去一季獲資助總額等;也進一步要求受資助者在相關活動或項目完成翌日起30日內向資助實體提交總結報告,當中尤應載明活動或項目已取得成效及資助款項運用情況等;要求於資訊平台公開「應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要求,由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專業機構編製的有關資助款項運用情況的財務報告或其他文件」及「公監辦認為有必要公佈的其他資料」等;要求各資助實體每年評估資助工作情況和執行資助計劃取得成效後向監督實體及公監辦提交載明倘有改善建議的報告。
    政府能否善用新法規一系列公開透明的規定,銜接落實上述《結社法》的要求,藉公開受資助帳目明細、活動或項目總結報告、資助實體定期檢討報告等,讓公共資助工作時刻接受陽光檢驗?值得往後持續監察。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公共資助的目的除了用以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及政策,也應著重輔助和激勵公民社會創新自主發展,避免公共資助淪為政府對社團的「指揮棒」並藉此判斷所謂「擇優」前提,確保公共資助用得其所、有所效益,並透過新法規的實踐,以至往後針對自治基金的法制建設,逐步消除公眾對公共資助過往被濫用、揮霍、輸送此等極負面印象。
    徹底改革資助制度,是我們一直念茲在茲的訴求,除了希望藉此將公共財政資源用於更準確、妥當、迫切、進步之處,更是為了推動重建一個公平競爭、健康分配、激勵自強的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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