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案重審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特訊】初級法院重審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部分控罪,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出張祖榮涉及至少八十萬的現金款項,至今來歷不明,按邏輯分析,有關款項應是張祖榮向吳國壽收取的不法收益,辯方則表示,控方指控沒有足夠證據下,不需由張祖榮自證清明。
初級法院重審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及濫用職權、受賄及清洗黑錢罪指控,涉及重審的五名被告,僅有張祖榮一人出庭,控方檢察官表示,張祖榮向商人吳國壽透露重大投資移民一千三百萬的標準,又濫用職權讓其查詢申請進度,雖然沒有違反保密罪,但其行為不恰當,對其他申請者不公平,至少違背公務員無私義務,又指張祖榮在購買名錶,或在公司內找到涉及至少八十萬的現金款項,至今來歷不明,辯方雖然曾經指出有關款項,是來自張祖榮和其妻子葉安琪向銀行加按物業借貸的四百萬,但根據銀行回覆顯示,四百萬款項已全數兌換人民幣用作購買內地物業。按邏輯分析,有關款項應是張祖榮向吳國壽收取的不法收益。
辯方律師反駁控方指控沒有足夠證據,又指重大投資移民一千三百萬元標準已判決為不是秘密,公務員向來有義務讓申請者知道申請進度,張祖榮只是客觀陳述進度,沒有事實證明他濫用職權,又認為該八十萬元現金款項,控方並沒有恰當舉證,所以證明張祖榮無辜,不需要由他自證清白,又指出檢察院在舉證時,證人不足夠,並未能具體說明有什麼賄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