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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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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最高處無期徒刑

    【中新社北京6月30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6月30日全文公佈。該法明確,犯分裂國家罪最高將處無期徒刑。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當日表決通過該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該法明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法明確,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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