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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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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學法律家認為國安法
對人權保障符合國際標準


    【香港中通社7月1日電】(記者 阮曉)香港國安法6月30日晚11時生效,眾多法學、法律專家7月1日接受香港中通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其對人權的保障符合國際標准,甚至高於部分國家,釋出港人疑慮,體現“兩制”差異,同時具備阻嚇性,并已初見成效。
  香港國安法在總則中明文規定,尊重保障人權,遵循法治原則。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國安法中幾乎所有條文均未超越國際間相近法律的標准。相反,在保障港人權益方面比一些國家更加符合國際要求。
  他指出,國安法清楚寫明基本法規定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繼續適用於香港,這并非是所有國家都做到的,例如新加坡即未簽署這兩條國際人權公約,所以其國安法沒有這方面的保護。
  “就算中央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參與程度比較高,但有關情況在國際上并不鮮見。”湯家驊以聯邦制美國為例,認為其國安法中也有規定,由聯邦政府即中央政府來主導,州政府或市政府均不會有機會作主導,因其涉及的是危害整個國家安全的行為。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有關安排釋除眾多港人的擔憂,也意味著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的人權保障和自由完全不會減少;被告的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讓大家可以放心。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0、22、24、29條,四類罪行的懲罰均分3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教授表示,危害國家安全是重罪,全世界在量刑上都會保留重刑的設計。“亂世用重點”,有重刑設計體現出刑法的阻嚇性,也是為預防和教育,“不一定真的要用,但必須要有”;而“3級制”的設計也考慮情節較輕行為的刑罰。此外,國安法也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制中沒有死刑,故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充分體現“一國兩制”下“兩制”差異。
  黃國恩亦認為,四類罪行在法例中的定義非常清楚,適用的刑罰也極具針對性,不同參與程度分區明晰。
  針對眾多港人關注的域外管轄權,顧敏康表示,刑法中有屬地、屬人、保護及普遍管轄幾種管轄原則,相信國安法中涉及的域外管轄應屬於保護管轄。任何人作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律作出“保護性質”的宣示是非常正常的,這也是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而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立法,并非只針對香港,故不涉及香港普通法系中的屬地管轄傳統,沒有任何問題。
  7月1日是國安法生效的第2日,9人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香港警方拘捕。
  對此,湯家驊解釋,被警察拘捕并非代表已經入罪,警方拘捕的門檻較入罪門檻低,只要有合理懷疑有人幹犯法律警方即可拘捕,但是否起訴、入罪仍要視乎相關證據是否符合法例所涉及罪行的基本元素,有待警方的進一步搜證和律政司的決定。
  黃國恩則表示,從全國人大通過相關立法決定以來,國安法已體現出其阻嚇力,一些“牛鬼蛇神”開始“轉態”,多個涉嫌違法的組織紛紛停止運作。雖有人涉嫌違法被捕,但人數較去年已少了很多,震懾效果已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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