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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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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法案文本中不獲發的士證新增勒索罪
多數支持加安錄影設備

    【特訊】立法會三常會完成討論的士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在上週一提交的最終文本中,在不獲發的士駕駛員證的條件中,新增了勒索罪,同時剔除曾涉及關於恐怖主義的犯罪和毒品罪,委員會對此表示同意。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在審議法案的過程當中,收集公眾意見,當中包括的士業界、市民和遊客,絕大部分支持的士車廂內安裝錄影設備,已把相關報告作為附件加入意見書。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會上簽署《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總結稱,政府二月四日提交兩個法案的最後文本,《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最新文本,較重大的修改包括,第三條關於將來准照持有人持有一個或多個准照,總數不能持有超過三百個執照,避免將來的士市場出現壟斷情況。
    准照及執照是禁止移轉、出售、買賣,持有准照公司的資本,一旦出現超過35%的股權轉讓,即使一次或累積多次,相關准照會被註銷;但離婚、遺產繼承、公司破產等移轉屬例外情況。
    黃顯輝形容法案最大亮點是將來的車廂內強制安裝錄音及錄影設備,委員會在審議法案的過程當中,收集公眾意見,當中包括的士業界、市民和遊客,絕大部分支持的士車廂內安裝錄影設備,已把相關報告作為附件加入意見書。
    而關於申請的士駕駛員證條件,其中一個要件是申請人以前未犯過某些罪行,政府參考現行的士規章訓令的情況,聽取委員會意見,政府調整條文,建議未曾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生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搶劫罪或勒索罪而被裁決判刑,或未曾因駕駛車輛而實施的犯罪而判刑,但已復權者除外,可申領的士證,把原來文本的其他罪行剔除,包括恐怖主義犯罪、毒品罪。
    為維護本法律的法益,交通局的監察人員及治安警警務人員成為本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視為行政當局,即使其非在執行職務亦然;但有關人員不得就該行政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處罰程序或編制控訴書。法律的待生效期間由六十日延長至九十日。
    另外,由於會上大部分時間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未完成審議,希望後日下午繼續審議並完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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