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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6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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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競選規範打擊不法行為等月內交審議
選舉法增申報需負刑責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草案,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改善選舉機關工作、完善議員的參選要件及關於不得兼任的規定。行政會預計本月內提交法案到立法會審議。
    昨午行政會在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發言人梁慶庭、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出席介紹相關法律草案。
    梁慶庭表示,為了使選舉活動能更全面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基本原則,特區政府制訂有關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律草案,修改內容包括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其中建議每一屆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開支限額以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限額以最接近批示日期公佈的澳門人口估計、選民登記冊內登載的人數及經濟發展狀況等數據為基礎。開支限額必須低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前十年總收入平均數的百分之零點零零四。
    法案訂定在《選舉法》中增加一項規定,使《選舉法》亦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構成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只要作出該等事實的行為人被發現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同時,法案訂定在《選舉法》中增加一項申報制度,適用於在選舉日之前的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活動的某些法人,並界定須受申報制度約束的法人。候選人同樣必須遵守上述申報制度。不履行申報義務構成輕微違反,可科處一萬至十萬元,但申報不等於 「漂白」,若活動違反選舉法,同樣需負刑責。
    法案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為非常設性機關,其成員須在選舉年的前一年委任。法案規定擴大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建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員組成。此外,法案規定必須於提交候選名單之前於銀行帳戶存放澳門幣二萬五千元,以便在提交候選名單申請書時附同存款的證明文件。若候選名單最終未能取得法定票數或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百分比,存款不予退還。
    在不得兼任方面,建議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出任下列官職或職位:(一)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會的成員;(二)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政府的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於出任上述外國的職位時便會喪失議員的資格。 
    在無被選資格方面,建議於《選舉法》中增加內容,規定於外國出任上述官職或職位的據位人不得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案還規定透過直選或間選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如放棄其議員資格,不得參加相應的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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